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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下论(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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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君讨也。

大夫之相杀,不足以为之讳。

目言之曰“刺”

,以全国法,章偃之亦有罪焉尔。

公子偃其何知焉!

介于乱而不能避,怙君母以立异于强宗,夫恶知季孙、行父之得刺公子以摇君哉?

行父之执,叔执季也;侨如之崩,季逐叔也;苕邱之舍,晋听叔也;郤犨之盟,晋听季也。

大夫自相攻,晋为大夫讨,鲁之君无事焉,惴乎立其上,睨叔季之兴替,以役于晋而已矣。

乃复归罪于匍匐入阱之子偃,施以无上之刑,何公族之易于杀也?即如季氏之辞而鞠之,侨如首也,偃从也。

侨如奔而豹嗣,偃刺而不录于国。

季之留余地以居三桓者至矣,而奚但公族之果于杀也!

以婴齐之贤也,犹为之言曰:“夫二人者,朝亡之,鲁必夕亡。”

夫岂蔑与行父之不可亡哉,季孟之不可亡而已。

季孟不可亡,叔亦不可亡。

自相攻也,自相树也,所假于先公之法果行而无靳者,成公之弟焉耳。

大夫相攻杀以摇君,君不适主焉。

君子之修《春秋》,恶足为之讳哉!

二十

百川学海而至于海,苟学焉而皆已至也。

以其至而尽海于一川也,陋矣。

知海之非一川,而谓川无所至也,亦陋矣。

《春秋》,义海也。

以义达之,而各有至焉。

孙复曰:“称国以弑,举国之众皆可诛。”

亦一至之义。

王回、常秩不审而驳之,陋矣。

夫《春秋》之为义海也大,大故不可以一例求也。

以一例求,是尽海于一川之说也。

故莒、薛、吴之弑,不可以晋例。

莒弑庶其,薛弑比,众乱而弑,无适主也。

吴弑僚,夷之甚者,不足与治也。

晋弑州蒲,非莒薛之小弱而无权臣,吴之夷而等于化外,亦既有适主,而罪必坐。

然无所坐而称国者,知罪之加于举国。

惟孙复之说,至于《春秋》之一义矣。

且夫“举国”

之云,非下逮乎编氓也,闻国政者当之耳。

盖栾书、荀偃、士丐、韩厥无一而可从末减也。

首弑者书,而非书能独任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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