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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十三论(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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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哀之去,因乎昭公,母子之难也。

骨肉之疑,尊亲之却,颉颃其辞,以发宫闱之隐,而未有以处焉,则祸足以死而不瘳于国,去之可矣。

叔肸之不食禄,君已成乎恶也。

正言其贼则必讨,祸再发于天伦而以危社稷,无与闻焉可矣。

陈灵无鲁宣不赦之逆,无襄夫人不可解之隐祸。

淫昏之咎,旦改之而夕免于败,默而居其国,一容容之懦夫也。

悻悻而去之,则春秋之季,足以托足之廷亦鲜矣。

接舆、荷蒉惟不忍此,而见谪于圣人。

夫生乎乱世之末流者,恶得夫伯禽、卫武以为之君,而以行君臣之义哉!

史家据成败贬节义,左氏、司马迁、班固、范晔,率用此道也。

故折中于《春秋》而后定。

治《春秋》者又从而抑之,将谁正邪?《春秋》之文无可致其褒,则不贬而已足。

书《曰》:“陈杀其大夫泄冶。”

甚灵公也。

甚杀之者之罪,而杀者荣矣。

浸欲褒之,抑将何以褒之邪?死谏者,臣职也,特文不可起也。

书字者,非常也,吾不知哀与肸之果非名否也。

哀、肸名不别见,应即其名。

无已,而加之相杀之词。

陈侯固君也,不可以伸冶故而紊大伦也。

无所施褒,不贬而忠已显矣。

称国者,君臣同昏,分恶于宁、行父之流焉耳。

以史之诐辞而求经,又恶知圣人之情哉!

语曰:“因不失其亲。”

亲者,非情亲之谓也。

君子之亲,以性以义;野人之亲,以类以伦。

所固亲者为其亲亲之道也。

因者,因其固然而相因也。

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辰陵。

冬十月,楚子入陈。

明年春,楚子围郑。

未浃岁,而戴以主盟者,县其国,入其都,肉袒牵羊而后释。

陈、郑之所因,其效可睹矣。

非我类者,不入我伦。

义所不得合者,性固离也。

讨夏氏有词也,然固非辰陵之盟所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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