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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春秋》者,先大义后微言。
求诸大义而不得,于是求之于微言;求之大义而得矣,抑舍而求之于微言,则大义蚀,而党人之邪说进。
故大义已昭,信圣人焉足矣,党人之言勿庸也。
三《传》者,皆习闻见于党人以蚀义者也。
故我知赵盾之弑其君,而他无问焉矣。
《春秋》书曰:“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
贼罪正,忠效立矣。
宋人之言曰:“殇公立,十年十一战,民弗堪命。
孔父为司马,弗能改于其德。”
党词也。
《春秋》书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皋。”
罪人得,大法审矣。
晋人之言曰:“晋侯侈,赵宣子为政,骤谏不入,不竞于楚。”
又曰:“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
党词也。
夫二君者,抑岂若楚虔之虐,齐商人之逆,齐光、陈平国、蔡固之禽行哉?彼数君者,且不逭其贼臣之辜,而奚足以为盾逭邪?抑以为盾之未躬之也,则司马昭之当辜,亦未尝躬之也。
豢死士以竞勇于廷,穿之所与弑者,固盾之爪牙也。
抑或为之说曰:赵盾能讨穿也,司马昭能斩充也,则可免弑君之罪。
茅堂胡氏云。
然则朱友恭、氏叔琮杀,而朱温免矣。
既以手不推刃宽之,而抑以“不竞于楚”
为之名,枝词两设,以曲出其罪,情之穷也。
两端设词,而党人之奸露矣。
以微言伸幽爱者,得一言而不白之隐白矣,奚事诎于东而又救之于西乎?且党盾者之毁灵也,奸亦易见。
灵之立也以襁褓,尸位十四年而见弑,曾未及于弱冠之年也。
太甲之狎不顺,成王之信流言,欲遽加之以不君之罪,亦奚不可?而固弗以不君终矣!
弹人而观其避,童子之嬉耳。
盾执国政,能竞于楚,岂一执弹童子之能制之邪?
当灵公襁褓之日,范山已早知北方之可图;迨灵公既弑之后,楚乃疆舒、蓼,问周鼎,而赵盾不能以一矢争及乎?县陈入郑,逼宋灭萧,晋伏处穴中而不敢一问,盾之所以经营者何在?
荀林父以其私人而承盾之迹,乃以大衄于邲,而晋几亡,尚得起早夭之灵公于血刃之余,以为盾分过哉?不竞者盾,幸免于负国之诛,而反假为行弑之资,不亦僭乎?
灵之立也,非盾心也。
盾怨襄,而欲绝其嗣子久矣。
盾固与灵不两立也。
罢外争以专图之,伏死士以劫持之,盾之刃无日而不俟于灵之脰,所忌者襄夫人之啼耳。
夫人逝而刃发,夫岂一晨一夕之故哉!
晋人党而为之词,传者习而徇其妄,乃假为仲尼之微言,以蚀《春秋》之大义。
呜呼,横议流,人心蛊,而天理之灭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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