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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十四论(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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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之不亡何有哉!

《春秋》之义,上告天子,而纪已告矣;下诉方伯,而纪已诉矣;效死以战,而纪已胜矣;不得已而纳成,而纪已请盟矣。

纪之可为者止此矣。

若曰鲁桓者非所主也,则纪又将谁主邪?以名义言,天子且不能庇其婚姻矣,桓即不篡,而齐亦何惮?

以势力言,鲁固非齐敌矣。

抑将西走秦、晋,而秦、晋固不我恤;南走吴、楚,而吴、楚或应之,则又蔡之于吴也,许之于楚也,刘琨之于段氏,石晋之于契丹,赵宋之于女真、蒙古也,所谓舍虎就狼以自毙者也。

安得起质成之文王、旬宣之方召于泉下而与归哉?“四国有王,郇伯劳之。”

诗人之所为悲思也。

《春秋》详纪事于始,《诗》录曹郐于终,“有同愍焉。”

故曰:“《诗》亡,然后《春秋》作”

,圣人之情见矣。

区区以成败之已事责纪者,吾抑不知其何以为纪侯谋也!

十二

周末文胜于质,往往离质以为文,礼家不审其非先王之旧,相承而为之说,于是有云:“怨不弃义,怒不废礼。”

呜呼!

此汉儒之所以多诐辞也。

义奚出?出于心之制也;礼奚出?出于心之节也。

义礼,性之德也。

性凝于心,而与心为体也。

与心为体,则其显诸用也,固根心以生。

根心以生,则植其根而后枝叶得荣。

枝叶之荣,不能离根而别为荣;理所顺,势所畅,情所安,故荣也。

是以君子以义制怨,非其义也而有弗怨;如其怨也,而怨即义。

以礼节怒,非其礼也而有弗怒;如其怒也,而怒即礼。

势无逆而不畅,情无拂而不安,理之所由顺乎心也。

而如其怨不弃义也,则义亦不平怨矣;如其怒不废礼也,则礼亦不惩怒矣。

相与并行而各自为枝叶,是荼荠其茎而华实异萼,岂理也哉?

义礼者,天理之实也;怨怒者,人情之发也。

实者,实其所发;发者,发其实也。

怨怒发以义礼,则始终相扶,而情协理矣。

介然情动,而情为欲使,怨怒之发,离义礼以浮用而丧其实。

乃既任其欲以为怨为怒,复可循义理之文以相缘饰,则夫天理者,其以为饰人欲之具与?

故知义之不可弃,则无如已其怨;知礼之不可废,则无如释其怒。

弗已弗释,而以义礼挽其已滥之波,是夫天理者抑将以供人欲下流之用乎?

惟其视义礼也末,故其用怨怒也轻;其用怨怒也轻,而尤用义礼也贱。

率天下以狂骛于义礼之文,而实挟横流之情欲以为主,相率以伪,而天理蔑矣。

故曰义以为质,非其文也;礼之用,和为贵,非其矫也。

昨战而今相为礼,主宾之间,相矫以文,而离质以违和,于女安乎?葬之必会,伸其哀也。

诚哀之,故必会之。

杀其父兄,俘其子弟,折馘其臣民而凌其君,姑相从而陨无从之涕,其果哀焉否邪?受客吊者必稽首,拜其见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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