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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引起他人精神失
常、自杀的”
。
(
三)
设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的转化犯条款
笔者认为应当和聚众斗殴罪进行对接,因为聚众
斗殴罪也是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在聚众斗殴犯罪过
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聚众斗殴罪法定刑无法覆盖
致人死亡和致人重伤的结果,刑法规定了转化罪的特
别条款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显然,寻衅滋
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寻
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
建议也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
据,结束和避免纷争。
因而,在寻衅滋事罪中增加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的规定成为
当务之急,有助于避免重复评价目标的实现,有助于
法律制度实现统一,有助于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
则。
如果对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作出转化犯的规定,
那么是否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都定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吗?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聚
众斗殴罪的有关争论,亦即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
伤是否都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否都定故意杀人
罪。
针对此论题,有两种观点,一是“结果说”
,即主
张致人重伤就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
罪,二是“要素说”
,认为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
则,不仅要考察客观结果,还要查清当事人主观上是
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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