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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要素说”
是主
流观点,笔者赞同该说,因为如果明明是伤害的故意
却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明显不妥,反之亦然,否则就是
对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违背。
同时笔者
认为该转化犯条款的前提是故意,不然也不能转化,
只是故意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允许推定。
[
41]所以,寻
衅滋事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当定过失致人死
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虽然鲜有学者论及,但是
笔者认为不容忽视,同时,该结论也符合本文补充性
辅助地位的主线和论点。
(
四)
增加“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其他规定”
的
款项
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其他一般罪名时,上述
2013
年两个和寻衅滋事罪有关的司法
解释均规定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但是这两个规定都
是有问题的,尽管符合想象竞合犯的一般法理,但是
刑法条文并没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相关的
条文,也就是说不具备司法解释的基础,而且没有考
虑到寻衅滋事罪是一个特殊的“口袋罪”
。
因为寻衅
滋事罪具有补充性、堵漏性和兜底性,其他罪名能够
调整即应当适用其他罪名,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不能
满足,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时,方才
可以考虑使用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
罪名。
从刑事
立法上明确寻衅滋事罪的兜底性质和补充地位,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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