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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其他罪名的“严重情节”
、“情节恶劣”
具体情形在刑法中予以了规定,存在厚此薄彼的嫌
疑,没有在立法中予以规定的一大缺陷就是导致长期
以来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尽管现在寻衅滋事罪有了
司法解释,但是,除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存疑,具体内容
也含有许多不确定的内容需要再次解释。
建议将
“情节恶劣”
、“情节严重”
和“造成严重混乱”
均改为
“情节严重”
,减少道德评判,统一和规范用语,或者
“毕其功于一役”
将上述用语取消,将有关寻衅滋事
罪司法解释纳入刑法条文或者至少立法解释时,对司
法解释中不明确的内容加以完善和明确。
具体而言,
建议将寻衅滋事罪项前规定改为“对不特定人无事
生非,或者对他人借故生非,实施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
鉴于殴打致使一人或者一人以上轻伤可
以用故意伤害罪规制,所以建议将第一款第一项改为
“多次殴打他人、携带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
致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
建议将第二项改为“多次追
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携带凶器追逐、拦截、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人引起他人精神
失常、自杀的”
,建议将第三项“改为“强拿硬要、损
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多次强拿硬要、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携带凶器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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