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长江书屋】地址:https://www.cjshuwu.com
动”
可以评价为“归个人使用”
,进而综合评价。
(
三)
相关竞合关系罪名的区分
长期以来,区别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一直困扰
着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追根溯源,在于学界提出的区分标准法律依据不足,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学
界归纳出的区分标准中常常使用寻衅滋事罪“一般”
的表述,诸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其他犯罪,“一
般”
分别是什么情况,这种标准带来的问题是,特殊
情况下,仍然有成立寻衅滋事罪或者其他罪名的可能
和空间。
故而,笔者的建议是立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构成,同时结合补充性辅助地位的观点,对相关犯罪
行为进行定性处罚。
申言之,首先要准确把握其它相
关罪名犯罪构成,在某个行为不构成其他有关罪名的
情况下,具有补充性质和堵漏作用的寻衅滋事罪才有
得以适用的可能和机会。
当然这是基本原则,允许的
例外就是在一个案件确实符合几个犯罪构成,属于亦
此亦彼的情形,确实、明显需要在三到五年之间判处
刑罚时,可以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选择寻衅滋事
罪,这是例外。
适例就是随意殴打致四人以上轻伤,
选择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左右比较合适。
这个例外
实质上和颇受诟病的“量刑反制定罪”
是有根本性区
别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