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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情节较重”
项前规定的情
况下,才能够综合评价。
笔者赞同单独评价的观点,
因为不符合完整评价的条件,完整评价的前提是各种
行为方式融合在一个犯罪构成里,即便是疏漏或者缺
陷,也是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必须付出的代价,一旦
综合评价,明确性原则指导下的四种类型行为将变得
模糊,“口袋罪”
的不良后果将如影随形,是以破坏罪
刑法定原则去追求所谓的个案公正。
笔者认为这是
对法治的坚守,有时也确实需要为法治作出牺牲。
进
言之,对于是否允许整体和综合评价,有原则就有例
外。
重行为评价为轻行为,复合行为评价为单一行为
常常是必要也是允许的,在寻衅滋事数种行为并存的
场合,同样能够得到运用。
比如甲某随意殴打他人一
次,情节不恶劣,使用轻微暴力追逐拦截一次,情节不
严重,使用轻微暴力强拿硬要一次,情节不严重,甲某
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行为可以评价为两次单一的随意
殴打行为,这样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自然可以成
立寻衅滋事罪。
在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中同样
存在类似的情形,在同时存在“非法活动”
、“营业活
动”
和单纯“归个人使用”
情况下,分别单独评价不构
罪时,“非法活动”
可以评价为“营业活动”
,“营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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