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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甚至常常都无需治安处罚。
对于几种情节并不严重的不同寻衅滋事行为方
式叠加是否构罪?
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综合
评价,一种观点是单独评价。
[
19]前者认为几种行为每
一种虽然本身并不严重或者恶劣,但是“复合型”
寻
衅滋事行为综合在一起从整体来看就达到情节严重
或者情节恶劣,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能够评价为情节
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比如随
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微伤,另外强拿硬要
900
元,
很显然比强拿硬要
1000
元要严重和恶劣,所以应当
评价为寻衅滋事达到情节严重。
而后者认为,应当恪
守罪
刑
法
定,寻衅滋事罪条款的四种类型,都
有
“……的”
表达,都是罪状的表述完结,[
20]p170
都是完
整的犯罪构成,应当分别评价。
只有在合用诸如“情
节严重”
、“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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