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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造成公共
秩序严重混乱”
的“公共秩序”
,是否包括网络空间,
有“肯定说”
和“否定说”
两种观点,笔者持保守态度,
赞同“否定说”
,即这里的“公共秩序”
不包括网络空
间的观点,否则就是类推,也容易使寻衅滋事罪的扩
张“花开二度”
。
公共场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的公共场所包括网络空间,狭义的公共场所不包括网
络空间,此处的“公共秩序”
应当是指现实公共场所,
亦即狭义的公共场所。
利用网络进行犯罪主要有两
种情形,一种是直接侵害网络安全,比如非法侵入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种是间接侵犯公民人身、财产
权利,网络寻衅滋事就是属于第二种,因为“网络秩
序”
是不能成立的,网络空间天然是一副乱哄哄的场
景。
[
17]如果真的存在网络秩序严重混乱,比如对计算
机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破坏,造成网民无法开展正常网
络活动,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应当适用破坏计算
机信息系统罪。
比如在论坛等网络空间跟帖、谩骂,此种行为只会导致某些人心理失衡,对正常生活秩序
并无大碍,只需要网络监管人员予以适当处理即可,
而无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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