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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表征,在今后的司法
实践中应当防患和禁止。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
“有罪必罚”
和“无恶亦罚”
等思想观念必须得到根
除,许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
罪构成,但是由于“有罪必罚”
根深蒂固的思想作祟,
宽泛、扩大甚至类推理解寻衅滋事罪模糊条文用语,
进而装进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罪”
里面。
刑法的目
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维护伦理秩序,也正是由于
“无恶亦罚”
的重刑主义刑事司法思维,对一些社会
影响较大、不作为犯罪处理难平民愤的治安案件按照
寻衅滋事罪处理。
[
13]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避免片面
化强调实质正义,而忽视或者轻视形式正义,杜绝随
意利用寻衅滋事罪外延较广、空间较大的特点,防范
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扩张和异化。
二是,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
则是刑法的一条“铁律”
,是刑法基本原则里的第一
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这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共
识。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针对立法,也针对司法,司法
实践中如果不能做到罪刑法定,那么立法上的罪刑法
定就成了“一纸空文”
,同时罪刑相适应和平等适用
刑法也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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