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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
认为,对于“口袋罪”
尤其是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
中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作出不懈努力。
一是,必须警惕“口袋罪”
威权主义和秩序中心
主义的思想理念,克服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
张行为。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一定程度上也滋生了
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原先劳动教养处于犯罪与治安违
法的
中
间
和
夹
缝
中,专
门
用
来
处
置“准
犯
罪
行
为”
[
12]p158
,被定性为行政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废除
后,一部分“准犯罪行为”
被治安处罚处理,还有一部
分“准犯罪行为”
却被转而寻求适用寻衅滋事罪,这
是寻衅滋事罪“口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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