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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小口袋化”
为旨趣软化弱化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颇受诟病和争议,在过去甚至规制了
根本不构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一些行为。
基于刑
法谦抑性、客观主义立场和抑制“口袋罪”
的考虑,司
法实务中应当严格限定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
(
一)
司法实践中控制寻衅滋事罪的总体要求
司法中对寻衅滋事行为“乱归罪”
的现象屡见不
鲜,典型的表现就是行为同却结果异,在罪与非罪、罪
重与罪轻等问题上常常出现天壤之别的结果。
有论
者提出限制诸如寻衅滋事罪之类“口袋罪”
颇有创意
的建议:
使用该类罪名必须经上级司法机关批准;
定
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错;
发布“口袋罪”
指导案
例。
[
11]寻衅滋事罪在当下恐怕一时半刻难以挣脱“口
袋罪”
的“牢笼”
,运用寻衅滋事罪处理案件和争议时
常常要背负法治的“包袱”
,积极有效的方式就是在
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寻求抑制寻衅滋事罪“口袋”
扩大的务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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