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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
与
故意伤害罪等之间,“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与
侮辱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
传播虚假信息罪等之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
与抢夺罪、抢劫罪、侵占罪、聚众哄抢
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之间,“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
与诽谤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之间,常常出现界限模糊
的情况。
学界试图找出寻衅滋事罪和它们之间的区
别所在,但是观点极不统一,而且常常自相矛盾。
在
出现交叉和重叠时如何处理,刑法没有做出明确规
定,学界和实务界也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法,有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数罪并罚、优先适用寻衅滋事
罪、优先适用普通罪名,等等。
最后,如果说立法赋予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
性”
,那么,司法助推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
。
寻
衅滋事罪同样存在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情况,与司
法水平不高、司法随意性大等因素不无关系。
某些本
属于治安范畴的案件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和平息民愤,
却被适用寻衅滋事罪这一没有“其他”
字眼的堵截罪
名进行规制。
比如浙江温岭虐童案,幼儿教师揪儿童
耳朵行为能否认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
,教室虐童行为能否认为属于侵害了公共秩序的法益,都有疑
问,该案好在公安机关撤案及时,并未进入审查起诉
和审判环节。
“虐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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