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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僧尼不可同庙,你的要求我不能答应。
再说,这个念佛堂的房子不属于你个人所有。”
释清一听就急了,她气急地说:“不给我房子不好使,我上法院告你。”
释清本来就很粗野,他厉声回道:“你爱哪告就哪告,你想回到这个庙就不行。”
这一僧一尼争执不久,法院就把一纸诉状送到了念佛堂。
由芳在诉状中声称:“我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念佛堂属于我的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属于我个人所有。”
念佛堂答辩道“念佛堂的房产属于宗教集体财产,虽然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也不是由芳个人财产。
念佛堂房产已经由居士们捐资扩建,即现在的房产与原来的房产并非是同一房产,而是佛堂的集体财产。”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芳的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以登记为原则。
既然念佛堂的房产登记在由芳名下,就应该确认为由芳所有,念佛堂必须把房产返还给由芳。”
由芳接着律师的话说:“这个房子就是我自己出钱买的,房产证也是我的,我必须收回。”
念佛堂的律师认为:“《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登记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
本案争议房产以由芳名义购买时,《物权法》没有颁布,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即国务院的《宗教事务条例》执行。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
“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
“建设部《关于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登记规定》一、‘宗教团体的教堂、寺院、庵堂、宫观及其他房屋,不论自用、出租(包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包〔经〕租)、出借、被占用和按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应退还的均由宗教团体登记。
尚未发还产权的暂缓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
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
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
任何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0]22号及国发[1980]18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念佛堂的集体财产。”
由芳的律师提出:“建设部《关于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产权登记规定》五、“信徒个人购建的带有家庙性质的小寺庵,主要用于自住和修行,不作为社会宗教活动的,其房屋产权仍属个人所有。
’因此,本案争议的房产属于原告个人自住修行的家庙房产,应确认给原告所有。”
念佛堂的律师认为:“原告引用的这一规定,对可以登记为个人财产的宗教场所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念佛堂不是由芳的家庙,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2004年念佛堂成立时,全体居士集体签名的申请书已经明确:‘念佛堂房产是居士集资购买并登记在由芳名下。
念佛堂批准成立后,其房产将按法律规定变更为集体财产。
’另外,念佛堂成立的申请登记表记载确:念佛堂275平方米房产全来源是居士集,由芳也签字确认是居士捐助的集体财产。
因此,原告的观点不成立。”
由芳腾地一下站起来,说:“我是让别人办的,我不认字,里面写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
这个房子是我出钱买的。”
由芳的律师提出:“念佛堂原来的房产是由芳家里的养鸡场赚钱后出资的,念佛堂的翻建扩建的时候,是由芳化缘并请亲属们帮助所建,由芳是念佛堂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居士们的捐款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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