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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僧尼之诉竟为财(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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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佛堂的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农村集体宅基地之上的房产,虽然当时居士们以由芳名义登记了所买受的房产,但该房产改成佛堂以后也不能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因此不适用《物权法》的基本规定。

由于居士们捐钱时,由芳是念佛堂的主持并自己管理财务。

在这种情况下,居士们捐钱没有记入财务账目,完全可以由捐款的居士们自己作证。”

由芳在法庭上大声喊叫:“我告诉你们,这个房子不判给我,我就上告,我就是告到北京也不会放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区宗教局2004年向省宗教局申报成立念佛堂时,经调查确认念佛堂的房产属于居士共同出资的集体财产,由芳只是居士集体财产的代表人,并不是房产所有人。

2004年经批准成立念佛堂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念佛堂房产属于居士集体财产。

其双方发生争执之后,省佛教协会和省宗教局以正式文件函确认:念佛堂是居士们集资购买的集体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从由芳到杏花源修行开始,到佛堂房产翻建结束的全部过程来看,佛堂的房产都是居士们和佛教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和翻建。

由芳参与了投资是事实,但由芳只是共同投资人之一,并不是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

在念佛堂申请设立的过程中,念佛堂的房产只有是集体财产,念佛堂才可以批准设立,否则就不能批准。

由芳和居士们在申请设立念佛堂时,已经确认建设资金是居士自筹,所以本案争议的房产应该确认为集体财产。

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已经由省佛教协议和宗教局正式文件的认定,因此,由芳的诉求不成立,应该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由芳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佛堂房产属于集体所有,再次驳回由芳的诉讼。

由芳不服再次上诉。

中级法院以“物权登记原则”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由芳是念佛堂房产的所有权人。

因念佛堂的房产有后期扩建的房产,中级法院没有对这部分房产进行判决。

中级法院判决生效之后,由芳要求进入念佛堂入住。

释清和尚则予以拒绝,由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很难执行。

原来以由芳名义购买的房产已经拆除重建成庙宇,如果允许由芳入住,则由芳必须居住于佛堂之上。

如果允许由芳居住于佛堂的僚舍,就会出现僧尼同庙相居的情况。

注:这是一起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故事。

故事中的主人由芳因为自己违反法宗教法规,散布歪理学说被区、市、省宗教协会和宗教管理局予以处罚之后,为实现其抗拒处罚的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房产产权争议诉讼。

在诉讼中,由芳明确表达了要求取得念佛堂所有权的不正当目的。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由芳的恶意诉讼。

但二审法院,基于由芳上访的压力,只从《物权法》的规定考虑,而未考虑案件的实质和事实,结果作出了一个让僧尼同居一庙而哭笑不得的判决。

其实,佛教对僧尼有明确的戒律,二审法院如果能够认真研究也不会如此判决。

1、真正修行的僧尼不得主动向人求财募捐,除非你顶礼他并主动要求供养他(给钱物),否则他决不会向你要供养(钱)。

如果僧尼自己主动找别人要钱,就是破了大戒!

2、僧尼化缘只能托砵化饭,一天最多7次,如果化了七次都没化到,只能饿肚不可再乞!

3、僧尼不可自称大师,必须言行谦逊,不可枉言装神弄鬼,威胁信佛之人。

真正的僧尼,懂教理,重礼仪,淡泊名利,决不会信口开河,夸夸其谈。

更不会借佛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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