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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恰恰忘记的一个自然的结果是对善良者的不公正。
所以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貌视公正,但实际上恰恰忘记了“平等仅仅是对平等者的平等,而不是对所有人的平等”
这样一个公正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公正涉及的主体关系上看,有三类公正:“我—我”
公正:自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我—你”
公正:人格对等的公正;“我—他”
公正: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
第一种公正主要反映的是“我—我”
关系,它的基本要求是自重,这是一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
实际上如果一个对自己都不能作到公正的人,我们就很难指望他能对别人作到公正。
对自己的公正的起码要求是努力和幸福。
善待自己莫过于努力理解自己的价值所在并恰当地努力实现这一价值。
自我价值实现的结果就是幸福的获得。
在此我们再次找到了一个公正与幸福的内在联系。
第二种公正是一种人格对等的公正。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它要求主体能够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自由和尊严。
我们不可以视自己为追求幸福有血有肉的主体,而视他人为自己一个纯粹的外物。
实际上幸福生活只有在人际和谐的环境中才可能找到,如果我们试图在一个充满敌意、孤独和冷漠的人际环境中寻找幸福,我们就只能缘木求鱼。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公正原则往往需要仁慈原则来补充。
第三种公正是一种狭义的公正。
他人是一个与自己完全对等的客体。
所以在涉及利益关系时,双方都有对等的权力。
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双方都需要作出对等的让步;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相同的准则和义务。
这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合作方面的伦理原则。
为了保证合作成功,也为了各自在合作中顺利实现共同利益,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十分必要。
当然,这一遵守是客观的、“冷冰冰”
的。
公正就其对人际关系的调整来看,是十分重要的。
人际关系调整得当,人们就会和睦相处,产生积极、健康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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