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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原则。
所谓报偿原则,即权利原则,意思是主体的贡献等于或者不小于应得的权益,类似于“按劳分配”
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对“劳动”
概念要加以限定,就是,劳动必须是有效或创造了价值的劳动。
无效的劳动与有效的劳动获得同样的报偿,显然也是一种不公正。
所以依据“贡献”
作为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权益。
这是因为贡献若小于权益,就意味着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当然是不公正的;而贡献若大于权益,就意味着被剥夺,当然也是一种不公正。
当然如果主体的觉悟较高,愿意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是仁慈或慷慨的美德,当然无可非议、值得提倡的,但这已超越了公正原则。
所以,在权益分配上的公正应当是要求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的权益。
同理,报偿原则的消极方面就应当是恶有恶报,惩罚与恶行的程度相当。
惩罚实际上就是对由于作恶所造成的不公正的一种“补偿”
,是“重建平等”
。
亚里士多德将它称为与分配正义相并列的“补偿正义”
。
所谓承诺原则,也可以称为义务原则,它的内涵是权益应当小于或等于主体所承诺的义务。
这是第一个原则的延伸,是一个与职业道德联系密切的原则。
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自己的岗位上,若希望自己承当较小的义务却希望获得较大的权益,那么他就是希望无条件收获别人的劳动成果。
同时如果承诺的义务可以小于权益,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可能。
所以只有当承诺并且践行的义务大于或等于自己收获的权益时,社会发展才能正常,人际关系才能理顺。
否则就只能承认和导致不公正。
③公正的类型:
公正的内涵丰富,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首先,从公正的性质上看,公正可以分为报偿性公正与惩罚性公正。
报偿性公正如上所言,是公正的基本形式。
但惩罚性公正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因为如果惩罚不公,就不会有有效的服人心的震慑或调节的功效。
而且,如果忽视惩罚性公正,该罚不罚,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变相的分配上的不公。
现代社会极易形成对惩罚性公正的忽视。
原因之一是。
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宣称所有的人都有某种永不消失的天赋人权,即使是丧尽天良、毫无人性者,也仍然如此(比如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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