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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伊所呈各口供,谓有华兵杀掠日民情事,难保非彼藉词。
但既经其国取有口供,正可就此追查。
如查明实有某营某兵上街滋事,确有见证,定照军法严办,以示无私,绝无赔偿可议也。
以上两节,即由臣照会伊藤,俾得转圜完案。
遂于初四日申刻,彼此齐集公所,将订立专条逐细校对,公同画押盖印,各执一本为据。
谨将约本封送军机处进呈御览,恭候批准。
臣等禀承朝谟,反覆辩折,幸免陨越。
以后彼此照约撤兵,永息争端,俾朝鲜整军经武,徐为自固之谋,并无伤中、日两国和好之谊,庶于全局有裨也。
’由是中国戍朝鲜兵遂罢归。”
(《清史稿》卷三一三)
要而论之,袁世凯当日之谋,实有令人可惊可畏者。
使清政府与李鸿章能明断敏速,出师图韩,一跃而登,真令日方无从措手。
即日军奋然而作,然以当日海陆军论,尚不知鹿死谁手。
袁之外交,诚有剽悍之手腕哉。
虽然假令清胜而日败,则日本必图恢复;清则战胜而骄,兵备益弛,后此之败,较甲午或更有甚焉。
设清败而日胜,是甲午之役移诸十一年前,则清之沈沈酣睡又当旱省也。
第四节李鸿章之保荐
《天津条约》定后,两国之兵均于是年七八月间陆续撤退,袁世凯亦随营归国。
当束装时,遍交韩之事大派,如执要政之金允檀、金炳始辈,皆与订莫逆交。
盖袁之精明狡猾,知清国迩时大局,国内恐难立功,欲求立功,当于异域。
故袁虽归,其心仍恋恋朝鲜。
及归,一面交李鸿章左右亲信,使道其才智,一面将韩事条陈于李。
今择其要事数则于下:
(一)韩王昏聩糊涂,最易受人煽惑,又复见异思迁。
我国家不派明正大员驻彼监督,久必为日俄所愚,叛我独立。
(二)韩之臣民多数皆主独立自主,欲脱我范围。
今驻兵全撤,独立派之范围,必日见膨胀。
(三)我国家现派驻韩之陈树棠,其名为办理商务委员。
东西各国皆有特派公使。
以委员对于代表国家之公使,名分相去甚远。
遇有外交,进退皆难,且久为各国公使所鄙。
虽上国对于属邦,不能同于各国简派驻使,亦当酌派位分稍尊之员,增其权限。
且我国家在朝鲜应办之事,实不止于商务,今仅定名为商务委员,是自缩其权力,可否仿照元朝故事,派大臣监国。
(四)大院君智谋才略,实胜其子数倍,颇为其国人所尊敬,且深明大义。
光绪八年不得已而虏归,兹宜晓以大义,赦其回归,使其父子同心协力,于其国计颇有裨益。
李鸿章像袁世凯以上之意见,颇为李鸿章赏识。
加以李左右人又多赞袁才略,于是李将袁条陈并附己之意见,达知清政府。
政府主政诸人不加断决,嘱李鸿章自行出奏。
李以政府既不反对,遂将袁两次在韩功绩并其条陈及大院君赦回与清国有益之旨,奏达清廷。
奉旨赏袁世凯以知府用,并加三品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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