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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上论(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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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之所裁,适上而无以加也,加之以礼乐。

而子曰:“周公其衰矣。”

莫之裁而逼乎上,不胜上也。

以非常之功,有必裁之赏,用同而不用独,况夫罚极上刑,层累有穷,而不可加者乎?

层累有罪,罪其重者,适上之极也。

重者服,轻者置,从重以止也。

均乎上刑而使即乎一,勿两罪而一刑,君子不黩怒也。

均乎上刑而即其一,何舍乎?何即乎?罪有公私,因其人,因其事,归所重而已矣。

杨氏之徒非必能孝,而但责之曰“无君”

;墨氏之徒非必能忠,而但责之曰“无父”

治以天下之教,不暇治其私也。

楚僭王而变夷,中国之大恶也。

弑君之贼,诸侯戴之,亦大恶也。

从乎僭王之与弑君,弑私罪也,僭公罪也。

私罪视公罪而尤严,则以私罪服刑,一国之案也。

从乎从僭之与戴贼,戴贼者有畏而陷私罪也,从僭者无忌而逆公罪也,舍其私罪而治其公罪,天下之案也。

故使楚虔而弑君之贼,与讨其罪而勿之从,楚臣子之责也。

楚之臣子不能讨,而始以望之诸侯,诸侯不讨而戴之,罪列于楚臣子之下而末减矣。

若楚僭王以变于夷,为之臣子者,固弗能治,且相仍而戴之,亦情也。

使之主盟以令中国,诸侯之专辟也。

舍诸侯之专辟,而使即乎末减之刑以增重焉,然则楚虔不弑而可戴之为盟主乎?

申之会,不殊淮夷,以狄诸侯,治其从僭而非治其戴贼,审矣。

从僭之罪,蔑以加也,斥之狄而罪止,刑极于死之说也。

从僭已适乎上,而抑又加之以戴贼,犹之乎其弗加也。

从僭者狄加之,戴贼而犹然狄。

怒黩于己,而无能为庸,诎于势何如其折于理邪?顾置其从僭而治其戴贼,欲增之乃成乎减之,犹夫加周公以天子之礼乐而祗以辱公。

黩喜无劝,默怒无惩,君子弗由已。

天威天福,天险也。

天险不可升,升者坠矣。

故刑极于死,罚极于狄。

天下之公罪,极于僭王而变夷。

虔即弑,诸侯不更坐焉,况乎楚虔者固未尝弑君者也。

《春秋》正楚子麇之卒于前,罚戴楚之诸侯于后,大义各设,炳如日星。

徇《传》之深文,屈圣人之大法,刑黩法乱,恶足以治天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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