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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春秋》之义,不比事不足以达微言。
其人当罪,习俗夺于势而隐之,则起特文以显之;其人未当罪,习俗夺于势而文致之,则不起特文,如其所文致者以暴之。
晋人杀栾盈,郑人杀良霄,当时文致之狱辞也。
取讨贼之词,加之盈、霄,君子之修《春秋》,无此已甚之法,知为当时之文致矣。
栾氏之亡,汰也;良氏之亡,亦汰也。
复入其国而不言叛,恶止于汰而无叛心。
其复入也,固无叛事,不叛而比之于国贼,知《春秋》之无此法也。
盈霄不当讨贼之辟,君子无治焉,因当时文致之辞为辞,加之罪者之慝章矣。
天下无王,国无君,有得罪于执政大夫者,罪视弑君之贼,乘骄淫沉酗之纨绔,灭人家而以利其私,定为爰书,告之邻国,登诸史策,廷无异议,天下无异词,此夫《春秋》之所深痛者也。
痛之甚,而无以显文致者之奸,故为如其词以达其恶。
若夫盈与霄之不可以州吁、无知例也,则不待起特文而自明矣。
里克、宁喜,亲弑者也,弑而得以大夫称。
赵氏,贼也,贼而不没其世爵,以杀大夫之礼杀也。
栾盈、良霄,得罪于执政,乘其汰而杀之,不得以大夫称,不以杀大夫之礼杀之也。
夺其官,绝其籍,肆其尸,灭其族,举国仇之,尽锄其党,拟于宫官之辟,极矣。
襄公之末,伯无统,官无治,廷野无公是非,而盈、霄当罪,前乎此者未之有也。
《春秋》之词隐,君子之志戚,非达于词外者,不足与于圣人之微言,惟此类焉耳与!
十八
兴不浃旬者,亡不逮于望朔。
其所以兴者,即其所以亡也。
吴见于《春秋》者七君,而五以兵死,一再战而不胜,国遂以亡。
以兵兴,则以兵死,而以兵亡。
其甘兵也,以之死,以之灭,犹固然其甘之矣。
故胡子髡、沈子逞卒于战而书“灭”
,其以兵死为惨而凶讣之也。
吴子遏、吴子光不书“灭”
而书“卒”
,其以兵死为幸而正讣之也。
从主人之词,不为之书“灭”
以悼之,绘其乐杀轻死之心,而系之“门于巢”
“败于槜李”
之后,以显其实。
吴之为吴,见矣。
畏,厌,溺,不吊者也。
为千乘之君,乐得不吊之祸,以倡臣民而奖之死,故《春秋》之贬蛮夷者,未有如吴之甚者也。
晋乃以之为援,晋之所以不振;鲁乃与之为婚,鲁之所以益衰。
彼且速兴捷亡,而贸贸者犹恃之,“困于石,据于蒺藜”
,不偕之以捷亡者,其犹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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