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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下论(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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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得乎天子为诸侯。

变置者,惟天子独耳。

以天子之权授诸大夫,废置之不得,则无已而弑之。

弑之而不足以为罪,覆加大有为之君以无道之名。

率天下以祸义者,非此言其孰邪?

故知书偃、丐厥之四贼者,情均逆,辜均重,刑均辟,杀均无赦。

主名不可偏坐,而举国之刑伸焉。

孙复之以定晋案,得圣人之旨矣。

恶有差等,则法有独伸;罪无同异,则刑无偏置。

独伸之而非有纵,众被之而非有酷,义精而宏,词同而意异。

故曰《春秋》者,义海也。

二十二

惩恶之法,已败者戒,未败者诛。

已败者天既治也,未败者天所未治也。

天所未治,为之行诛,故曰赞天。

君而见弑,固有不善之积也。

见弑于臣,天之治之,足矣。

显其所以然,而人知戒,无容更加诛也。

臣弑其君而逸于讨,天治之所穷也。

于是舍其君召弑之罪,而专治弑者,不得分恶于君以从减也。

臣之弑君,虽即于讨,乃以贼臣之死偿君之弑,而不相抵,亦天治之穷也。

虽受讨而恶名犹不可辞,而后天讨蔑不伸也。

故齐诸儿、宋与夷之暴,齐光、陈平国、蔡固之淫,卫剽之篡,齐商人之逆,至于见弑,不施贬词,而况外树大勋,内诛权逆,若晋厉公之固非无道者乎!

故未弑,则责君以道,道先自治也。

已弑则略君于法,法审其重也。

方治臣之弑君,而复治君之见弑,则是以平恕处乱贼而以申商治君父,法之颇,不如其无法矣。

明著其见弑,而人主固可以鉴矣。

略其所以弑,而后贼穷于蔓辞。

蔓辞穷则爰书简,爰书简则国法壹。

故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

辞穷而法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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