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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得乎天子为诸侯。
变置者,惟天子独耳。
以天子之权授诸大夫,废置之不得,则无已而弑之。
弑之而不足以为罪,覆加大有为之君以无道之名。
率天下以祸义者,非此言其孰邪?
故知书偃、丐厥之四贼者,情均逆,辜均重,刑均辟,杀均无赦。
主名不可偏坐,而举国之刑伸焉。
孙复之以定晋案,得圣人之旨矣。
恶有差等,则法有独伸;罪无同异,则刑无偏置。
独伸之而非有纵,众被之而非有酷,义精而宏,词同而意异。
故曰《春秋》者,义海也。
二十二
惩恶之法,已败者戒,未败者诛。
已败者天既治也,未败者天所未治也。
天所未治,为之行诛,故曰赞天。
君而见弑,固有不善之积也。
见弑于臣,天之治之,足矣。
显其所以然,而人知戒,无容更加诛也。
臣弑其君而逸于讨,天治之所穷也。
于是舍其君召弑之罪,而专治弑者,不得分恶于君以从减也。
臣之弑君,虽即于讨,乃以贼臣之死偿君之弑,而不相抵,亦天治之穷也。
虽受讨而恶名犹不可辞,而后天讨蔑不伸也。
故齐诸儿、宋与夷之暴,齐光、陈平国、蔡固之淫,卫剽之篡,齐商人之逆,至于见弑,不施贬词,而况外树大勋,内诛权逆,若晋厉公之固非无道者乎!
故未弑,则责君以道,道先自治也。
已弑则略君于法,法审其重也。
方治臣之弑君,而复治君之见弑,则是以平恕处乱贼而以申商治君父,法之颇,不如其无法矣。
明著其见弑,而人主固可以鉴矣。
略其所以弑,而后贼穷于蔓辞。
蔓辞穷则爰书简,爰书简则国法壹。
故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
辞穷而法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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