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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元朝后期,新附军已基本上不存在了。
关于元朝的兵役制度,军户的存在是一个很显著的特点。
元代把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列入不同的户籍,世代以从军为业的人就被归入军户。
根据军队名目的不同,军户也分成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军户和新附军户。
军户有出丁从军的义务,也可以享受免征赋税的优待。
与军户制度并行的还有奥鲁制度。
所谓“奥鲁”
,本指安置军队家属、辎重的营盘,成吉思汗时即已存在。
忽必烈时,奥鲁进一步制度化,万户、千户都设有奥鲁官,以管理军士家属;而在军士的家乡,亦设有奥鲁官,以州县长官兼之。
奥鲁官的职责是签发军户中应从军之人,捕捉逃跑的现役军士,还负责征集所签发从军者的给养供应。
元朝的军事制度具有蒙族与汉族相结合的特点。
古代扇面为什么说元代的交通非常发达?
元代的交通非常发达,这主要体现在其极完备的驿站制度上。
驿站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元太宗窝阔台。
他即位之初即设置了几条主要的驿道,如从和林(当时的都城)到中原汉地的驿道、从和林到察合台封国的驿道等。
这些驿道大都是七十里左右置一个驿站,每个驿站置一个千户进行守卫。
到了乙未(1235)籍民时,站户已成为单独的一类户籍。
世祖时,驿站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完善。
至元二年(1265),元廷颁布《立站赤条例》,把驿站的建立完全制度化。
又下令在全国各地大修驰道,广置驿站。
南宋灭亡后,又在江南地区设置驿站。
最终,元朝形成了一个以大都为中心,东至高丽、北至吉利吉思、西至伊利汗国、南至安南的庞大的驿道网络,全国共设驿站一千五百多处。
通过这些驿道和驿站,商旅行人可以在阔大的疆域中通行无阻。
元代的驿站是由站户来负担的,他们的户籍是世代相承的,负责提供驿站的马匹、车辆,还负责供给使臣饮食住宿。
对于站户来讲,尽管享有免除赋税差役的特权,但维持驿站还是一份很沉重的负担。
元代中央设有总领全国驿站的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是独立的,称“通政院”
。
具体到地方上,大的驿站设有驿令,小的则有提领,沿途则有脱脱禾孙,随时盘问检查。
以上这些职位都由政府委派,形成了一种对驿站和驿道的严格管理和严密控制。
元朝的司法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司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始终没有颁行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形式完备的法典,在整个元朝时代,它的司法断案基本上是以从前的旧例为准的,遇有新的问题,也只是针对个别事进行具体的解决。
但是,元代的统治者一直在努力制定、颁行一部完备的法典,元朝几代皇帝颁行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元朝司法的另一大特点是它的二重性,即蒙古法与汉法的并存并行。
元朝政府设置了不同的机构来处理不同民族的法律问题。
元代设有札鲁忽赤(断事官)一职,并设有大宗正府,都是用来主掌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狱的,而隶属于中书省的刑部则主掌汉人和南人的刑名事务。
元代司法制度的这一特点是与其奉行的民族压迫政策相结合的。
犯了同样的罪,蒙古人和汉人所受的惩处是完全不同的。
如元法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杖五十七下,征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被处死,并且还要赔上全部家产。
元朝司法制度的这两大特点说明元朝的司法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这对元朝在全国的统治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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