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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上任之前,哪怕签署了这份判决草稿,在对方同意之前,也是不生效,且随时可以驳回的。
谁知道陆知州那般年轻盛名的,会不会嫉恶如仇,要来个新官上任三把火?
历来对齐京的诸多偏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他,思来想去下,还是决定为保险起见,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议状”
。
——两日后他才知道,自己这一未雨绸缪之举,到底有多明智。
作者有话要说: 这一章的注释比较多,如果不懂的话,也不必细究,看下文就好啦。
以下皆出自《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和《两宋文化史》
1.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
与“法律审”
分离。
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作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作法司、检法官。
两者不可为同一人。
这便是“鞫谳分司”
的基本精神。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
宋代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
司法制度,但在宋亡之后,即被遗弃。
2.推勘官不得自行问罪:
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
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
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
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
论处。
这叫作“据状鞫狱”
。
3.检法官: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
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
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
例子:
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
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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