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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葵花籽油,但是由于其隐瞒了市场上不存在“转基因”
葵花籽的事实,也可构成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存在两类情形,一类是单纯的虚假广告,或称文义虚假广告,另一类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文义虚假广告是指虚假广告的表述在文义上就是错的,例如,商品的原产地明明是中国,却号称原产地为意大利。
而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是指广告陈述本身在文义上没有错误,但是因为文义的暧昧性,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本案中,工商部门和法院均认为,“非转基因”
的表述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市场上存在“转基因”
的葵花籽油,即便“非转基因”
是真实的,仍然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69条也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这是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设置的规定,并不表明转基因的产品就是劣质的,非转基因的产品就是优越的。
对此,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中有明确规定:“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备受关注。
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有的企业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欠缺和焦虑心理,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市场规则,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有的在广告词中使用比较性语言,暗示非转基因更安全。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导致行业无序竞争,更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
事实上,通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同样安全。”
该通知进一步规定:
“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
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由此看来,相关食品企业在宣传“非转基因”
时还是要十分谨慎了。
(作者:程远,写于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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