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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时它又往往被自我所吸收,并变成自我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纯化的“快乐——自我”
,又一次把“对象”
视之为外在的、异己的和可恨的。
但我们又注意到,正如“爱与无动于衷”
的对立反映了“自我”
同“外部世界”
的对立一样,第二种对立,即“爱”
与“恨”
的对立,也再现了“快乐”
与“痛苦”
的对立。
当纯粹的“自恋阶段”
让位于“对象阶段”
时,快乐与痛苦的关系就标示着自我同对象的关系。
当对象变成快乐感情的源泉时,就产生出一种“运动”
倾向——即一种想摄取对象,并把它与自我结合为一体倾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说,“那造成快乐的对象”
具有“吸引力”
或“我们爱这个对象”
等等。
相反,当对象是造成痛苦感情的源泉时,就出现了一种极力想增加和扩大对象与自我之间距离的倾向。
它与对象的关系恰恰就是开始时那种极力逃避外部世界,以躲避其有害刺激的关系。
这时,我们就从对象中感到一种“排斥力”
,并开始恨它,这种恨还可以进一步强化,滋生出一种想消灭和毁掉这一对象的侵略性倾向。
当本能从一个对象获得满足时,我们很可能会说,它“爱”
这个对象。
但是,当我们说它“恨”
一个对象时,听上去就有点不顺耳。
这就使我们意识到,爱和恨的态度,并不是本能同其对象之间关系的特征,只有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我同对象之间的关系,才可以用“爱或恨”
等字眼表示。
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用另一种有关爱和恨的口语表达时,就会看到爱与恨之含义的另一种局限性。
在提到那些有助于我们自我保持的物体时,我们一般不说“我爱它们”
,而是强调我们需要它们,或许还要附加上另一种不同的语言成分,表示我们同对象之间还有另外一种关系。
—般说来,这种附加语言所表示的“爱”
的程度要小一些,举例说:“我喜欢它”
,或是“我赞同它”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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