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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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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不嫁二夫”

的民俗规矩,以及当前男子拥有的典妻和出妻的权利。

至少让天下女子的婚姻不再只是,把自己的人生从父母的手里转交到夫君的手里的一个过渡形式,而是有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有朝廷出面鼓励和支持寡妇再嫁,保护不愿意被典妻或者被无故出妻的可怜女子,还有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重婚的女子以及原配,在整个大清境内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度。

当然,对于康熙皇帝和这些汉臣来说,纳妾那是上天赐予男子的权利,是非常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儿。

妾,立女也,可通买卖。

《春秋》曰:“女为人妾,妾不娉也”

再远一点儿,从甲骨文字形上面解释,从,从女。

上面是字,即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起来就是表示有罪的女子,女奴。

至于那个作为后世童养媳制度之始,一些贵族嫁女儿的时候必以侄女姊妹从嫁的滕妾制度,还有那所谓两头大的平妻制度,大清国以后也是不承认的。

更不承认她们所生孩子的嫡子嫡女地位,一律视作庶出。

对于一个男子兼祧两房,娶两个妻子的情况,陈延敬大人的说法是,“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

一夫只应该对应一妇,“断无二妇并妻之理”

当然,针对多妻的问题,新版《大清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

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可以选择离异归宗,和原配平分该男子所有家产,并有权亲自养育自己所出子女。”

所以现在,康熙皇帝和汉臣们就如何划分妻妾的问题,终于提出来明确的标准,不管是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滕妻,平妻等等,统统不是妻。

也不是以前那样,因为各种男尊女卑的考量,模糊不清的包庇着这天下的男子们。

虽然他们也对这条规定做了补充,那就是被重娶和被重婚的两个女子,分得了该男子的全部家产后,不得挥霍转赠等等,在她们百年以后都还是要留给该男子所出的子女们。

胤礽默默的在心里念叨,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

除了妻妾名分的事儿做了清晰的划分以外,康熙皇帝还和这些翰林们刚刚还研究出来了,以后大清国的少年少女们合情合理,合法的成婚年龄,男子十八周岁,女子十六周岁。

其中男子低于十六岁不得完婚,在十六岁到十八岁之间完婚,需缴纳白银五百两。

女子十五岁之前不得完婚,在十五岁到十六岁之间完婚,也是缴纳白银五百两。

夫妻双方有一个不合格,比如男子不满十六周岁或是女子不满十五周岁,他们所生的孩子,朝廷就可以拒绝给上户籍或者以庶出论。

如果是像他自己,或者大阿哥的情况一样,在十二岁左右就完婚,必须等到女方满十六岁圆房不说,还要缴纳白银五千两作为罚金。

也就是说,过几天这些政策开始实施的时候,康熙皇帝还要给户部送去一万两白银,作为他提前娶儿媳妇的代价。

一万两白银对于私库满满,财大气粗的康熙皇帝而言,当然没啥问题,就是表个态度的事儿。

只是这以后,从三阿哥三格格开始,皇家的阿哥格格们都需要严格遵守满十八岁,满十六岁才能大婚的制度了估计。

否则以他将来弟弟妹妹们的那个庞大的数量,自家皇阿玛要被罚的银子,就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了吆。

本来打算过两年满了十五就圆房生娃的大阿哥,因为这个新鲜出炉的政策,还是要老老实实的再等一年。

胤礽一想到一心一意想要早日抱孙子的皇阿玛,这会儿在自个儿心里头会产生的郁闷憋气,就忍不住的想乐呵出声。

可是,就算现在他们做了这些具体细致的规定,也都只是根据胤礽折子的建议,结合当前大清的情况,给进一步完善了一下而已。

并没有真正的解决掉,女子学院的那些女孩子将会面临的麻烦好像。

康熙皇帝和这些博学多才的汉学大家们也都明白,他们刚刚商议定的这些方案,虽然对于大清国民风民俗的转变有着很好的影响,可是对于古华夏这一千多年来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男女七岁不同席,授受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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