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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的犯罪表现形式极为相似、甚至相同,造成司法实
践中,在对该罪认定时,容易将本罪与非罪,以随意殴打他
人的方式实施本罪与故意伤害罪,以强拿硬要的方式实施
本罪与抢劫罪,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方式实施本罪
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相混淆。
因此,本文试图结合具体案
例,就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本罪与非罪、本罪与故意伤害
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之间的区别进行比较分
析,力求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成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必
须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因此,寻衅滋事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的区别主要是看寻
衅滋事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
(一)“情节严重”
和“情节恶劣”
的判断
由于刑法只是笼统的规定“情节严重”
或“情节恶劣”
才
能构成犯罪,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何种情形属于
“
情节恶劣”
,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并且立法机关也没有作
出立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司法解
释。
这样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的适用标准不统一。
如浙江
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
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属于刑法第
293
条中的“情节恶劣”
或“情节严重”
的情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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