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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是否确属
“
事出有因
”
,
司
法机关不应受行为人辩解的影
响
,
应客观独立
地
进
行判别
。
内容摘要:刑法第
293
条将寻衅滋事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种客观行为,但由于该罪
行为方式呈现出的多样化特征,使得它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
十分相似的地方,特别是寻衅滋事罪在新形势下出现了新的特点,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需
要加以探讨和解决。
关
键
词:寻衅滋事
罪司法认定刑法
寻衅滋事罪作为从
1979
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
来的一个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罪。
立法者期望通过
对原流氓罪分解定罪,使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语义明确,罪
状具体,改变原流氓罪罪状笼统模糊的状态。
但由于刑法没
有明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所需的“情节严重”
和“情节恶
劣”
的标准,并且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与刑法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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