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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
)
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规定,
行为人具备流氓动机(
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
横等)
的,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
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
只要
达到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标准,因婚恋、家庭、邻里、
债务等纠纷引发的与流氓动机毫无联系的主观状态驱
使的行为,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
从这一点来看,判
定是否为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
法益。
三、当前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一)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存在不足
对于寻衅滋事罪来说,其在界定时,罪状中存在着
“破坏社会秩序”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
等概
念,而对这些概念分析可知,这些概念的包容性非常
强,在司法实践应用中存在一定的空间,这给司法界定
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在司法实践中,破坏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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