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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事出无因”
,就是“随意”
,根据犯罪内容和形式,可以
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但是,笔者认为,实践中对于“事
出有因”
中“因”
的正当性的判断往往因人而异,不同的观
念和道德感就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时,不能仅通过是否存在“事出有因”
来进行司法判定,而
是应该分析事出有因的原因所在,如果事出有因的原因所产
生的行为和结果与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有关,在此基础上再根
据实际案情判断该罪能否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据实际案情判断该罪能否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三,主观论。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有的专
家和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应当以犯罪行为人
主观意图上是否存在流氓动机并将其作为司法认定标准。
但
是,所谓流氓动机是个模糊概念,对于何为“流氓”
法理上
并无一个明确的界定,流氓动机包括所谓“无事生非、逞强
好胜、发泄欲望、寻求刺激”
等说不清道不明、无具体意义
的内容,流氓动机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且现行刑
法已经没有流氓罪,再将流氓动机作为责任要素并不合适。
笔者采用主观动机论进行司法认定是不准确的,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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