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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秩序”
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罪”
下的,但是由于
寻衅滋事罪的复杂性,教科书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
体为复杂客体,意即寻衅滋事罪不仅侵犯公共秩序,还侵犯
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荣誉权等,公共秩序为主要
客体,其他人身权利等为次要客体,此罪主要保护的是公共
秩序。
同时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在行为方式和范围较
为宽泛,行为表现中用来表述罪状的“随意”
“肆意”
“任
意”
等语言比较“随心所欲”
,不精确也不具体,判断标准
因人而异,难以对寻衅滋事罪准确定性。
例如,寻衅滋事罪
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的表现形式,既侵犯了公共秩序,也侵犯
了人身权利;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表现形式,既
侵犯了公共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
寻衅滋事罪的条
款具有补充性,一罪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
其他罪的构成要件,在不构成其他罪的前提下构成寻衅滋事
罪。
因此司法认定过程中,容易与其他罪名相互混淆,导致
寻衅滋事罪在基本性质认定方面,难以清晰界定。
2.
司法认定存在不统一性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与故意伤害罪、抢劫
罪、敲诈勒索罪以及聚众斗殴罪等犯罪形式内容极其相似,
导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同一案件时,对相关罪
行的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不同办案人员在处理相同案件
时,作出的司法认定存在不统一性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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