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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事出又因”
。
如果是“借口”
就属于寻衅滋事,
否则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事由也是特定的,就构成故意伤
害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考察主观动机是不是处于故
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斗威争霸或发泄不满,
寻求刺激,或打人取乐,把自己的一种不健康的心理满足
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然而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
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
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直观
地说,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
么强烈的反应。
所谓“情节恶劣”
,主要从主观态度和客观效果两方面
考虑,具体来说要考虑以下要素:次数、人数、规模、手
段、结果、发生时间、地点、被害人情况、动机卑劣程度、
行为人一贯表现、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
处置等。
例如,殴打他人手段是否恶劣、残忍;是否使用
凶器;是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
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是否曾经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
处罚;是否一次殴打多人;是否殴打弱势群体;是否殴打
他人,致人轻伤;是否以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是否造
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或
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打人,或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公共
秩序严重混乱等,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生活习惯、
民风民俗加以认定。
三、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难点。
在司法实务当中,符合这两种随意、情节恶劣的条件,
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严重后果,则适用寻衅滋事罪定
罪处罚,否则,如果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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