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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特定的人。
(四)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
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
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五)对人体伤害限度的要求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
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以下的后果,如果达到重伤或死亡的
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
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寻衅滋事的认定,难点在于寻
衅滋事造成被殴打者轻伤时的界定。
二、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进行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触犯寻
衅滋事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但对于“随意”
、“情节恶劣”
这两个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词,尚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
法解释,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智慧和社会经验了。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随意”
的理解尚存在一些争
议。
一种观点认为;“随意”
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理由,行
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处于一种寻求刺激的行动。
如果“事
出又因”
而殴打他人,看其所谓的“事出有因”
是一种有
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
,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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