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长江书屋】地址:https://www.cjshuwu.com
寻衅滋事罪兼具明确化与口袋化的司法实践例证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存在相对较为明确且以刑法的规定为基础,积极体现政策导向与社会回应的
情形,但也有不当解释构成要件,进而不合理地扩大该罪适用范围的情形。
该罪适用明确化的情形较
少,除非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地符合相关的刑法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并在政策导向上具有一致性,否则就
会存在该罪适用是否属于口袋化的争议。
案例
1:2016
年—2017
年期间,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某乙、某丙分别审理了涉及黄某
的离婚纠纷案件,黄某因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在
2017
年至
2019
年
2
月期间,拦截并用言语威胁、恐
吓法官某甲
2
次,言语威胁法官某乙
1
次,多次拦截并用言语、发手机信息、持钢管蹲守、驾驶摩托车
跟踪等方式,对法官某丙进行威胁恐吓[3]。
针对本案的行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
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黄某有期徒刑
7
个月。
按照《刑法》第
293
条第
2
项的规定,行为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