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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清模糊的描述用语
“随意”
、“任意”
、“情节恶劣”
、“情节严重”
和
“严重混乱”
等用语极其模糊,一千个人恐怕会有一
千种理解。
立法者应当将法律条文和遣词造句的明
确性铭记于心,并作为孜孜以求的重要目标。
[
40]p87
建
议对“随意”
和“任意”
做出这样的规定:
无事生非是
原则,比如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人在实
施殴打行为时毫无道理,只要见人就打;
借故生非是
例外,小题大做或者找茬就属于这种情形,也应当认
定为属于“随意”
或者“任意”
;
同时建议将
2013
年两
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被害人过错的“除外责任条款”
移植立法
中。
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严重”
、“情节恶劣”
应该
说是区分罪与非罪时的一个核心问题,本身属于立法
问题,应当在立法中予以规定,而不应当在司法解释
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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