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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实现责任方式,但这一点不应成为排斥它们作
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理由。
概言之,我国刑法第
37
条所列举的处罚措施从责任性质上看,应该属于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可见,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多
样化的特点,寻衅滋事犯罪也不例外,承担刑事责任
的方式也应与寻衅滋事犯罪的复杂性相适应,强调刑
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也有利于刑事和解、社区矫正
等理念的弘扬,有利于指导寻衅滋事罪各种非刑罚化
的努力和推广,有利于推进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实现
方式向民主化、个别化的方向发展。
(
二)
寻衅滋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
寻衅滋事罪往往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者
财产权利,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面临着民
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两种责任是否可以相互转化,学
界意见不一。
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
双向转化,从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角度出发,
认为民事责任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刑事责任也有一定
的补偿功能,所以两者可以相互转化。
[
26]第二种观点
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隶属于不同法律部门,刑法和
民法具有不同价值和功能,所以两者不能相互转化和
替代。
[
27]第三种观点是只能单向转化,[
28]这也是笔
者所赞同的观点。
刑事责任可以向民事责任转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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