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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案后来被称为金佛郎案,这当然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
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也不成体统。
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
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
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至于国会,众议院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案,却置议长盗盖印信、伪造文书罪于不顾,也是令人大惑不解的。
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查办对象是一般官吏,所以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
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
在内阁方面,对这案也应负责任,因这案并未在国务会议中提出讨论,仅仅取得国务院的批准,谁有权批准呢?当然是总理,王宠惠对这案的批示是:“应照最后磋商办法速订展期合同,以资结束。”
国务院于11月21日召开临时会议,与会阁员讨论国会的查办罗案咨文。
众情愤激,做出两项决定:
(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
这个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
(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国。
这个电报并不是全体阁员都列名,因为保定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签名,因此列名的阁员只有王宠惠、顾维钧、孙丹林、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
电报最后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静候解决。”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须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检察厅根据事实,票传吴景濂、张伯烈二人出庭对质,吴、张二人召集有关议员开会讨论,决定抗传不到,理由是本案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亦非诉讼当事人,当然不负告发人的责任。
此案怪现象之一,是议长议员成群到公府见总统威胁阁员,阁员害怕挨打,溜之大吉,官场怪态,令人摇头叹息。
罗案发生后,洛派阁员向洛阳求救,吴佩孚当然不能置之不理。
乃于20日致黎元洪号电,痛责逮捕违法,其中有几句火辣辣的话:“罗财长纵有违法事件,应提交阁议,先解官职,后送法庭。
未经解职遂送法庭,似属不成事体,殊蹈违法之嫌。”
这个电报好像用上司口吻训斥总统,还是民国史上的第一次。
黎看了这个电报,气得浑身发抖,把吴的电报扔到桌子上,连声说:“岂有此理,岂有此理。”
22日黎拟了一个答复吴的电稿,对于逮捕罗文干一事有所解释,他说:嘱薛之珩密传,并未发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内阁副署。
最后一段则火气十足,他说:“……言废督而督军日尊,言裁兵而兵额日增,言停战而战祸日滋,元洪孤寄白宫,如同聋聩,辞职咨文犹存国会。
既属不成事体(注:此句系吴电中骂黎者),正宜别立贤能,不愿执事径断朝政,轻折元首,为仇者所快,亲者所痛。”
这个电报还把吴佩孚以前电令北京警察厅逮捕前财政次长钟世铭的故事提出来反打吴佩孚。
那是直奉战后,直系查出财政次长钟世铭多拨发奉军军饷一百几十万元,吴佩孚乃电令北京警察厅扣留钟,移送法院究办。
黎这电稿写了未发,待他一阵光火之后,恢复了理智,深觉犯不着和吴决裂,所以又把这个电稿留中不发。
22日,黎命汪大燮、孙宝琦等向北京地方检察厅具了一张保单,派自己的座车,北京红牌第一号(当时的汽车牌照规定总统府汽车全是红牌,总统座车是红牌第一号,外交团是绿牌,阁员是蓝牌,民用是白牌),去迎接罗文干出狱,并把罗接到总统府来。
罗这一天由阶下囚变成座上客,总统亲自降阶相迎,握手道歉,请罗回家休息。
罗表示要待法律解决,愿意仍回地方检察厅,听候审理。
于是黎乃请罗暂住在居仁堂,罗也不肯,大家劝罗不要太倔强,讲来讲去,罗才同意在总统府礼官处下榻。
罗当然很愤慨,他说:“如果我无罪,逮捕我的军警长官就有罪,岂能马马虎虎,蹂躏人权!”
黎把步兵统领聂宪藩、警察厅长薛之珩找来,要他们向罗赔礼,怎知聂、薛两人都不肯,他们说:“我们是遵照总统手谕办事,并没有错,为什么要向罗道歉赔礼?”
这一来黎又为之语塞,不知如何是好,只好对聂、薛两人说些安慰的话,叫他们退去。
罗文干从法院犯人一变而为总统府上宾,总统向他赔不是,他却不理,内阁同寅和重要政治人物都纷纷向他致慰,他一定要在法律上争个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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