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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研究系关于宪法的主张,也在讨论宪法的二读会中失败。
因此研究系对国会产生了一种新的感觉,感觉到这个国会仍然是由国民党多数把持的国会,对他们说来并不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他们看到段与国会已经势不两立,督军团在段的授意下准备采取压迫总统解散国会的步骤,于是他们竟然产生一种幻想,企图在解散国会以后,在新国会的选举中依靠北洋军阀的力量,击败国民党而使该党擢升为国会中的第一大党。
根据这一幻想,所以他们在国会将要被武力蹂躏的危急关头,并不与各党派联合起来共同挽救国会的命运,反而立于冷眼旁观的地位,并进而倒向督军团方面,替他们策划破坏国会。
就在众议院决定推迟讨论外交案的同一天,督军团又在倪宅举行紧急会议,研究系的重要人物公然参加了这个会议。
督军团决定采取最后一个步骤,对国会再施以压力迫使通过对德宣战案,否则督军便联名呈请总统解散国会;在此项目的未达到以前,各督军相约不离京,以便集中力量,对国会和总统作战到底。
有人提醒他们,这样做是不妥当的,因为国会并未否决参战案,只是推迟了讨论时间,而推迟讨论是受了“公民团”
威胁国会的刺激,是由于内阁残破不全,这些理由都是站得住的。
此外,军人公开地干涉外交,并以此为借口来破坏国会,究竟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
因此,不如借口国会宪法二读会中所通过的宪法草案条文,严重地违反宪政精神,呈请总统解散国会。
督军们对法律本来一窍不通,认为这个主意比他们的高明,决定采纳施行。
倪嗣冲还补充了一个意见,就是总统如果拒绝解散国会,各督军便联名辞职,宣布不负地方治安的责任,大家也齐声叫好。
可是,又有人提醒他们,这样做也不妥当,因为宪法尚未完成,假口宪法不良而请解散国会,未免言之太早,不如改作两个步骤,先呈请总统咨交国会改正宪法草案,如果国会拒绝改正,再呈请总统解散国会。
此外,各督军相约不离京,可能会产生另外一种后果,如果总统命令北京军警监视大家的行动,岂不成为政治俘虏而无用武之地。
联名辞职也有可能引起一种相反的后果,督军在自己的地盘内以辞职为要挟手段是可以吓倒总统的,在北京辞职,如果总统一概批准而由大家的部下来接任,岂不是自己解除自己的武装,成为手无寸铁的人。
因此,不如在总统拒绝解散国会的时候,全体离开北京,回到防地进行反抗。
就在同一天,督军团用开快车的方法,呈请黎咨交国会改正宪法草案,全文如下:
窃维国家赖法律以生存,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故宪法良否,实即国家存亡之枢。
恩远等到京以来,转瞬月余,目睹政象之危,匪言可喻,然犹不难变计图善,惟日前宪法会议二读会通过之宪法数条内,有众议院有不信任国务员之决议时,大总统可免国务员之职或解散众议院,惟解散时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又大总统任免国务总理,不必经国务员之副署。
又两院议决案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等语,实属震悚异常。
查责任内阁制,内阁对国会负责,若政策不得国会同意,或国会提案弹劾,则或令内阁去职,或解散国会,诉之国民,本为相对之权责,乃得持平之维系。
今竟限于有不信任之决议时,始可解散。
夫政策不同意,尚有政策可凭,提案弹劾,尚须罪状可指,所谓不信任云者,本属空渺无当,在宪政各国,虽有其例,究无明文。
内阁相对之权,应为无限制之解散,今更限以参议院之同意。
我国参、众两院,性质本无区别,回护自在意中,欲以参议院之同意,解散众议院,宁有能行之一日?是既陷内阁于时时颠危之地,更侵国民裁制之权,宪政精神,澌灭已尽。
且内阁对于国会负责,故所有国家法令,虽以大总统名义颁行,而无一不由阁员副署,所以举责任之实际者在此,所以坚阁员之保障者亦在此。
任免总理,为国家何等大政,乃云不必经国务员副署,是任命总理,虽先有两院之同意为限制,而罢免时则毫无牵碍,一惟大总统个人之意旨,便可去总理如逐厮役。
试问为总理者,何以尽其忠国之谋为民宣力乎?且以两院郑重之同意,不惜牺牲于命令之下,将处法律于何等乎?至议决案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一层,议会专制口吻,尤属彰彰悖逆,肆无忌惮。
夫议事之权,本法律所赋予,果令议决之案与法律有同等效力,则议员之法律,无不可起灭自由,与朕开口即为法律之口吻更何以异。
国家所有行政司法之权,将同归消灭,而一切官吏之去留,又不容不仰议员之鼻息,如此而欲求国家治理,能乎不能?况宪法会议近日开会情形,尤属鬼蜮,每一条文出,既恒阻止讨论,群以即付表决相哗请,又每不循四分之三表决定例,而辄以反证表决为能事。
以神圣之会议,与儿戏相终结,将来宣布后谓能有效,直欺天耳。
此等宪法,破坏责任内阁精神,扫地无余,势非举内外行政各官吏,尽数变为议员仆隶,事事听彼操纵,以畅遂其暴民专制之私欲不止。
我国本以专制弊政,秕害百端,故人民将士,不惜掷头颅,捐血肉,惨淡经营,以构成此共和局面,而彼等乃舞文弄墨,显攫专制之权,归其掌握,更复何有国家?以上所举,犹不过其荦荦大者。
其他钳束行政,播弄私权,纰缪尚多,不胜枚举。
如认此宪法为有效,则国家直已沦胥于少数暴民之手。
如宪法布而群不认为有效,则祸变相寻,何堪逆计。
恩远等触目惊心,实不忍坐视艰辛缔造之局,任令少数之人,倚法为奸,重召钜祸,欲作未雨之绸缪,应权利害之轻重,以常事与国会较,固国会重,以国会与国家较,则国家重。
今日之国会,既不为国家计,是已自绝于人民,代表资格,当然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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