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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之早,震之先,士燮之决于争郯,百年之利矣。
鲁赂燮以缓师,非靳郯也,畏吴焉耳矣。
吴一兵郯,而鲁即惴吴以逆晋令,犹莫之治,其可得乎?虽然,晋之为此已劳矣。
方通之,旋震之。
自以为阖辟之上,而不知其毁隄以塞隧也。
用非其所用,保于其所不可保,夫乃争于其所本无有争。
《易》曰:“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言乎其所孚者非其所孚也,不容自已矣。
十一
古者夫妇视朋友,朋友以道,夫妇以义。
以道者,合以道同,离以道异;以义者,合义在迩,离义在远。
受命于道义,有不轻离而无更合。
夫子之丧朋友,曰:“生不于我馆,死不于我殡。”
生死之际,道义之所尤详也。
杞伯姬之出,三年而后卒,义已绝矣。
杞伯逆其丧以归,受而为丧主者,堕义;授之而使为丧主者,不仁也。
受而为之丧主,杞之屈于鲁也。
屈以其势,是弗克自强而夺其义也。
藉曰为义屈焉,则义可为之主,而胡出邪?杞之沦于夷久矣,授之使为丧主,鲁屈杞也。
以势屈之,是崇势而堕人之义也,藉曰以义屈之,则义不可屈,而胡受其归邪?
虽然,鲁之为此以屈杞者,奖伯姬也。
何以言其不仁也?丧也者,如丧去声。
之也;丧去声。
之也者,弗忍其去而戚之也。
葬也者,藏也;藏之也者,安之也。
故夫子之丧友曰:“生于我乎馆,死于我乎殡。”
其所安者,而弗忍去之亦。
妇之出者,生不为其故夫之亲养,死不为其故夫之党服。
女之出而归者,丧父以斩衰,丧母、丧昆弟以齐衰,犹未嫁也。
不为其故夫之党服,则故夫之党不报以服。
服所不报,而使之丧,是委其女于涂之人而道殣之也。
为其父母昆弟之服如未嫁,不报之以未嫁之礼,而授之非所主者,是犹捐其为父母昆弟而弗之丧也。
夫鲁之屈杞以自伸也。
屈死者于道谨以伸一旦之威,是借化者之胔骼,逞其爪牙搏吮之雄。
杞盖夷也,而鲁禽矣。
鲁秉礼而禽,则君子何望焉?《诗》曰:“其何能淑?载胥及溺!”
此之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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