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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上论(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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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恃吴而屈,吴无信而早亡不救,作《易》者先知之矣。

《书》曰:“罚弗及嗣。”

及者,相累及也。

故恶有大小,子孙族姓有与不与。

恶大而与者,非累及之罚所正矣。

赵盾躬弑其君,其子孙族姓怙盾之能乎弑,以举族而贵于晋,恶大而与者也。

在礼,臣弑其君,在官无赦。

今法:谋反大逆,期功同居皆斩。

盾逃其刑,同、括服辟。

《春秋》书曰“杀其大夫”

,何也?非夫罚之可弗及嗣而弗及也,非夫嗣之可弗及罚而弗及也。

鲁讨东门,郑讨子家氏,晋讨赵宗,皆其所不得讨者也。

郑襄,贼所立也,晋景、鲁成,贼所立者之子也。

讨归生之族而戴坚,讨同、括而戴需,讨归父而戴黑肱。

其以贼所立者为不可讨邪?抑可弗忌于所立者而讨之邪?

贼所立者不讨,但乘贼之死,利弱以讨其族,是法之张弛一因于势之荣落,而无固法也。

弗忌于所立者,正名为贼而讨之。

于是而季孙之窃,栾书之弑,明示君父之死生悬于其手,姑纵而实操之矣。

故乱臣贼子,凡民之所得诛。

而心乎逆者,窃法以行,窃名以逞,则不得与凡民齿,而不授之以行讨。

《书》称“火之燎原,犹可扑灭”

前此者,已无及扑矣。

行父、栾书之恶,方燎者也。

礼遣归父,以大夫之名,与同、括所为,不扑其灺,而扑其焰也。

使黑獭无挟以讨高欢,玄感无词以诛杨广,乱庶沮夫!

人自为爵,天子莫必其命,于是而知封建之必毁矣。

封建者,以爵相维者也。

爵,天秩也。

天也者,凝于人之心而生其心者也。

凝之而宁,生之而畅。

故曲沃之诗曰:“不如子之衣,安且吉兮。”

安者,心所凝也;吉者,心所生也。

故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

人之不必此而安,天去之矣;人之不必此而吉,天弗与应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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