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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埃的苏丹委员会监督苏丹人逐步建立自治政府;
(二)英埃委员会监督立法会议的选举;
(三)从在苏丹任职的埃及官员中间提名两个埃及人为行政委员会成员;
(四)在苏丹的埃及部队将领出席行政委员,会中有关防务问题的所有会议;
(五)在三年内,继续维持现行的行政制度,但可以延长。
6月4日,哈沙巴把该协议草案提交埃及参议院外事委员会,带着有点抱歉的口气说,政府同意他参加这次会谈,只是为了实现苏丹人得以管理其国家的工作中实际上也有份的那种愿望;会谈并没有涉及苏丹的根本问题。
但是,外事委员会不接受这个说法,还是一致否决不这个协议草案,理由是任命到行政委员会的两各埃及官员应担任部长职务,而且,在行政委员会中埃及人只占到两个位置,那无论如何也是不够的。
6月14日,英国政府宣布,尽管埃及对此否决,但“他们不再能妨碍总督行使其任意决定权”
而颁布这项宪法改革法令。
五天后,这个法令就正式颁布了,而与此同时,埃及首相又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推迟三周再对外事委员会的报告进行研究。
“宪法改革法令作了如下规定:
(一)立法会议由选举出来的六十五名成员,不超过十名的指定的成员,以及一些兼职的成员(即行政委贫会的成员和不是立法会议成员的副部长)等共同组成。
在六十五名选举出来的成员中,十名将在喀土穆、乌姆杜尔曼和其他城市中直接选出;四十二名将史南部苏丹较落后地区间接选出;十三名将由南部三省的省议会选出。
(二)立法会议选出的领导人将成为事实上的总理。
总督在任命其他苏丹人部长以及人数不超过十二人的苏丹人副部长时,应考虑其意见。
(三)行政委员会由十二至十八个成员组成,其中苏丹人不少于半数,包括:
(1)立法会议领导人,以及其他部长和副部长;
(2)总督所任命的兼职人员不超过内政部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和总司令等四名;
(3)总督根据任意决定权所任命的人员事多三名。
(四)总督仍保留如下一系列的权力:
(1)任命和罢免部长或副部长;
(2)“为了苏丹的良好的政府。
。
如有必要”
得否决行政委员会的决议;
(3)解散立法会议和指导举行新的选举;
(4)否决立法会议对议长的遴选;
(5)行政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提案,如立法会议不予通过,则总督得发布法令代替立法;
(6)规定何者系立法会议不得立法的保留事项,即宪法、共管、对外关系和苏丹国籍等;
(7)规定何者系立法会议(除非行政委员会同意)不得立法的特别事项,即防务、货币以及宗教和少数民族的地位等。
一位负责的苏丹人评论这个宪法说:对于苏丹的民族主义来说,不管总督所保留的否决权是多么令人讨厌,它却是1899年共管协定的直接后果,并且这些权力必须在征询了英埃两国政府意见之后才能行使,所以事实上也是受到宪法规定的限制的。
1947年11月埃及的反建议,使宪法公布的日期推迟了,但这件事也带来了好处,郎立法会议的权限扩大了,并且行政委员会中阶苏丹人员也有了保证——应当是负责的部长,而不是象原建议那样,仅仅是副部长。
埃及报纸现在把苏丹政府企图让苏存人参加政府的方案严厉地批评为“帝国主义的阴谋诡计”
。
苏舟的亲埃政党命令他们的追随着抵制立法会议的选举。
但是,对于这次抵制运动将会使选举无法举行的那种乐观推测,《金字塔报》则抱着怀疑的态度。
(它说)在这种情况下举行的选举一律无效的那种论点,毫无实际价值。
1948年11月15日投票那天,亲埃政党进行捣乱,结果有十个人被打死,一百多人被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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