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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由于审查是私人机构负责的,所以很容易出现倾向性。
委员会内成员公司发行的出版物,与其他普通出版商发行的出版物,审查的时候采用的标准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同时分级可以作为甩锅的“免责条款”
。
声明他们已经在最为明显的地方,标明了作品适合多大年龄的人使用,家长没有管好孩子引发的问题与他们无关。
前世世界各国的审查方式和操作都可以借鉴。
比如说分级制度就可以参考,但是也肯定不能直接照搬。
在大明的行政体系中,审查和管理的权力,不可能授权给民间组织去做,只能由朝廷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
由于权力和职责不同,大明朝廷的相应机构,不应该把分级当做免责条款。
不能单纯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应该给不同级别的作品,做出不同的传播和使用限制。
对于不适合儿童使用的作品,不能在儿童会出现的地方做公开宣传。
评级较高的作品,也不能在黄金时间段宣传和播映。
版号制度也可以用,但是管控的标准不必做到前世本国那么严格,权力可以下放到省甚至是府,而不是全挤在中央朝廷。
要营造相对宽松自由的创作环境,但也不能像日本和欧美那样宽松,不能只有掩耳盗铃式的警告和提醒。
拟定审查分级申请的大体处理流程,拟定官方的的审查申请登记表。
若是影视类作品,其原始创作者和改编者以及主要的表演者,都要和制片人和导演在现场在申请登记表签字确认。
这个过程是要求他们对他们自己的的作品负责,同时也是在保障原始创作者和改编编剧的地位。
让他们在官方提供的平台上,获得与导演和主演相同的地位甚至话语权。
同时也是最后给再他们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机会。
如果原始创作者不签字,那作品就无法进入审核流程,自然也就无法公开发行了。
对于原始创作者而言,能在签了授权协议之后再次获得基本的话语权,让不符合自己本意的改编无法公开传播。
反过来要求改编者尊重原始创作者的意见,而不敢直接无视。
否则就算是改编完成了也无法过审,导演和制片商前期的投资都要打水漂。
前世的典型问题,授权合同签署之后,原作者就完全失去话语权的情况,应该会有所降低。
编剧等改编者,也能在这个环节展示自己的存在,而不会被导演和主演完全忽视。
让编剧成为剧组中非常重要的一员,而不是单纯负责展现导演的意志。
这样的多头签字制度,很可能也会限制参与者的规模。
最好的结果是导演和编剧是一个人,或者编剧和原作者是同一个人,这样都能少一个人去签字。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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