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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巡抚、布政使及按察使以外所有地方官的考察)。
在京查和大计这两项制度中,最为吃重的程序是上级官员每年对其属下的定级考成。
这种考成构成了三年考绩的原始材料。
在京城,三年考绩的登记由六部长官总其成,在各省则由巡抚负责。
这些登记册(通常用明黄包扎)然后进交由吏部官员、都察院官员和满汉大学士各一名组成的审查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将审查登记册,并决定官员的升迁、贬降或留任。
吏部要向皇帝分别奏报升迁和贬降官员的情况。
皇帝奏准因“卓异”
而获升迁的官员仍然要由他们的上司专门加以推荐。
这种因政绩而擢升的个案特别是强调推荐的可靠性。
对低级官员的推荐必须说明他是否有财政积欠或司法积案,因为这会妨碍其升迁。
这种情况若在其升迁以后发现,推荐者本人将会受贬职或调离的处分。
如果我们对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具体文件认真加以考察,则这一制度表面上的话力就显得不那么突出了。
首先,文件的格式是非常呆板的。
登记册有时被称之为“四柱册”
,因而每个人都占有包括四个项目的一页,其秩序为:“操守”
、“政事”
、“才具”
和“年力”
。
每一项目下又分为三等:
根据他们的评分,官员们被分为三等。
分等的标准是看一个官员在几项中获得了高于平均的分数。
比如,一个官员如在前三项中得到清、勤、长的评语,便会被列为第一等(年力在考成中好像并不重要。
如果年龄和疾病使一个官员不能胜任,对他的弹劾是通过另一程序进行的)。
那些得到两项中以上评分的为第二等;若只有一项评分高于中等或没有,则列为第三等。
①所有这三等都属于胜任。
那些被列为第一等的可以得到升迁,但要有专门的奏报推荐他们的“卓异”
表现。
同样,那些低于标准不能胜任的则会经专门奏报后受到纠劾。
各省三年大记的格式基本相同,但每个官员会得到一个总结他们表现的四字或八字的考语。
这些呆板固定的报告为评价官员所提供的余地是多么有限!
靠这个评分格式要对官员素质做出精细的区分是远远不够的。
放在每个官员大记档案中的四字或八字评语,也不见得更能说明问题。
只要稍微检视一下十八世纪的许多黄册,我们就可以看到考评官都是从一些标准词汇中选用评语的。
这样的评语当然是语焉不详,言不中的。
以下是从1751年直隶被评为二等知县的一份名单上摘取的几个例子。
这会使人联想到,一个教师在为她的三年级学生准备成绩报告单时,挖空心思地想使她写的每一评语都具体实在(如“课堂表现积极,书写整洁”
):才情教练,精详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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