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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字②及五雷镇法术戳,各刊刻一个盖用符上,“捏称可镇宅保蚕,骗取乡民钱物”
。
当地的道纪司证明他所用的符印确系道士通常所用之物。
虽然王大成坚称他并无剪辫迷人邪术,永德仍依照“阴阳术士妄言祸福例”
,③对他“杖枷发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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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改条例(《大清律例》162。
04)也禁止《地亩经》之类的书预言自然灾害。
弘历曾在1744年将此书列为妖书,因为自然灾害被认为是王朝崩溃的征兆。
②在道教神话中,神仙都住在汪洋中的一个岛上。
③这里,实际上不应是“例”
,而是“律”
,为《大清律例》第178条,属“礼律”
。
王的案件并不十分适用这条律,因为该律讲的是术士“在官员的……宅邸内”
作法。
这条律特别将“根据五经预言未来”
的行为排斥在外。
1646年,清廷对这条继承自明律的条文做了注解,强调预言“祸福”
严格来说是个政治问题,因为它关系到王朝的合法性和长远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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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还殷勤地奏报道,案犯曹子云“系仁和县人,求乞度日”
。
本年春天他行乞到苏州时患了病,“因辫内生虱,旋即剃去”
。
到了夏末,头发长出后重新蓄发。
永德“因各省剪辫匪徒现有恐喝愚人连根尽去之事”
,觉得曹所言难以相信。
但是“再四穷研”
,曹仍然坚持他的所为与剪辫妖术无关。
“该犯现在患病沉重,已发令地方官交属收领调理管束”
。
永德名单上的下一个罪犯是和尚通元。
这是个更为复杂的案子,因为案犯的名字和山东供词中所提到的妖首同音。
通元俗姓曹,在各处化缘度日。
他不仅形迹可疑(“似痴非痴”
),而且身上所刺文字亦可疑。
他胸前刺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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