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长江书屋】地址:https://www.cjshuwu.com
“十恶”
条款下的妖术
“十恶”
先是在《大清律律》的序文中被提及,而后又在其它条款中重复出现。
所谢“十恶”
,是一些有关人原则的声明,而并不是直接让执法者援用办案的。
由于这种特殊地位,“十恶”
是中国法制思想中最为深刻的文化层面的一种象征,其内容则几乎完全足从公元653年颁布的《唐律》中吸纳而来的。
被我们称之为“妖术”
(或“邪术”
)的行为,在《大清律例》中归在惩罚各种“不道”
行为的子目之下:“采生折割人”
——亦即“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
;以邪术“造蛊”
杀人(这同使用有毒草木之类的毒药杀人是有区别的);以及“造厌魅符书”
,以之咒诅杀人,等等。
所有这一切,都是以个人而非国家为对象的阴谋活动。
①如果说,人们对于妖术的反感应当在《大清律例》的序文反跌得最为强烈,那么,在读到《大清律例》以下的内容时便会发现,这种反感具有惊人的非政治性质。
☆★☆★☆★☆★
①《唐律》中包括有除“采生折割”
以外(这是在明代才增加的条款)的所有各条。
在《大清律例》设有“采生折割”
条款处,《唐律》设有禁止“肢解”
人体的条款,将之视为一种针对受害人灵魂的罪行。
参见薛允升:《读例存疑》,第17页;林咏荣:《唐清律的比较及其发展》,国立编译馆(台北)1982版,第546页。
德…格鲁持将“厌魅”
随成足“人们的灵魂受到征服”
或“人们的灵魂受刊到术师法力的控制”
。
这是术师通过将“写就的命令送往神灵世界”
(亦即通过符咒)而召唤出来的妖魔鬼怪。
参见《中国的宗教体系》E。
J。
比尔出版社(荷兰莱登)
1892~1910年版,第5卷第887、906页。
☆★☆★☆★☆★
礼律条款下的妖术
在礼律条款下,针对“妖术”
的司法活动大都被归到了“祭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