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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答曰:“颜回复生。

’大逆不道,宜极重诛。”

(《后汉书·孔融传》)所列罪状即使是事实,也不过是言语之失,而孔融竟因此下狱,最后弃市,家属也被处死。

时为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孔融年五十六。

他的尸体抛弃在街市上,无人敢收葬。

老朋友脂习冒死收藏,被曹操逮捕,几乎被杀。

曹操杀了孔融,怕部下议论,颁发训令云:

“太中大夫孔融既伏其罪矣,然世人多采其虚名,少于核实,见融浮艳,好作变异,烩其诳诈,不复察其乱俗也。

此州人说平原祢衡受传融论,以为父母与人无亲,譬若器,寄盛其中。

又言若遭饥馑,而父不肖,宁赡活余人。

融违反天道,败伦乱理,虽肆市朝,犹恨其晚。

更以此事列上,宣示诸军将校掾属,皆使闻见。”

(《三国志·魏书》卷十二注引《魏氏春秋》)

明明是诛除异己,为今后篡位扫平道路,曹操却硬要拉上纲常伦理、风俗人心,摆出孔子诛少正卯的架势,这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铁面无私———执法术

功与过、赏与罚,它们是管理者借以行使职权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为领导者手中的两根判笔,轻重不一就会顾此失彼,赏罚分明决不可偏废。

因此,作为执法者必须黑脸无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还公正于天下。

法为治政之本

在古代,许多历史君王均认为,法律是治国之本,是国家和人民行为的准则。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

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

所以早在古代人们就提出要缘法而治。

这一点正如古人所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君主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从历史的发展看,“法”

治属于人性的社会,“力”

治则属于兽性的社会。

由于人类社会兼具人与兽两种特性,所以君王也必须能巧妙地运用法与力。

法律是社会人性的体现,是文明重要的表现,而力治是所谓君王的兽性,它崇尚的是权术和诈术,最主要的是对狐狸与狮子个性上的研究。

狐狸虽然能够识破陷阱而不受伤害,但它无力对付野狼暴力的威胁;狮子虽然以它的威势可唬住任何野兽,使野狼落荒而逃,却因为趾高气扬,很容易轻敌而中了别人的计谋,导致严重的失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在当代社会具有较广泛的法制基础,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中重要的管理方法。

因而,法律作为约束人们服从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规范,在生活中运用的十分普遍。

比如说,当今中国的教育方法虽然也强调儿童要爱劳动,但只是在文字和道德上加以提倡,而在一些国家他们却制定了一些富有远见的法律条文对儿童的家务劳动行为加以规定:孩子们应该帮助父母做家务活———这在联邦德国是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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