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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谌律师向审理法官提出了双方诉讼主体问题之后,办案法官竟然当庭要求延军变更诉状只起诉张源仁,不再把长沙航中公司列为被告。
法庭上的这一变化,令谌律师目瞪口呆。
谌律师从业二十几年,由法官如此操作案件,还是第一次见到。
谌律师立即向法庭提出抗议,要求终止审理。
审理法官答复:“我去长沙送传票,找不到被告航中公司。
所以,只能把张源仁作为被告。
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后,案件可以审理。”
谌律师当即指出:“我不能不佩服审判长的机智,如果延军和张源仁个人之间就200万元工程款发生争议,他们之间是可以诉讼的,但以法院的职权变更诉讼主体是不正常的。
延军主张的权利与西华公司的权利交叉,由延军行使相应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既然法庭这样审理案件,我要求休庭,给被告提供答辩时间。”
审判长宣布休庭,却没有确定重新开庭时间。
一个月后,法院却判决张源仁向延军返还多支付的37万元工程款。
法院没有开庭却下达了判决,谌律师感到莫名其妙。
张源仁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江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此案时,诉讼主体只有延军和张源仁了。
延军主张:“我给张源仁200万元工程款,他只完成了50的工程量,其中有37元工程款的支出不明,应该把多支付的工程款返还给我。”
张源仁答辩道:“原告主张的诉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答辩人提供的财务票据证明200万元已经全部用于工程,其中有37万元为了节省税费,由自然人收款,未开具商业发票。
相关建筑材料和商品砼已经用于工程,原告以收款人是自然人而否定该款用于工程支出,没有依据。
“施工期间,大量材料款是张源仁在管理工程期间欠付的,张源仁退出工程管理之后,支付的对外欠款,属于工程支出。
“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扮演了承包人和发包人两重身份,涉及本案的工程量是多少?施工主体是谁?谁向工程发包方结算的工程款,原告并没有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致使案件的事实混乱。
“延军利用非正常关系,倒卖建筑工程,属违法行为。
法院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延军非法所得做出收缴处罚的裁决。”
休庭后不久,二江法院判决“张源仁向延军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7万元。”
张源仁再次上诉,东华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江法院重审后,延军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二江法院仍然判决张源仁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7万元。
这起案件审理了五年,一审法院两次被中级法院裁定重审,却三次判决张源仁败诉显示出法院的公权力出现了问题。
张源仁第三次上诉后,谌律师在中级法院的庭审中指出:“五年前二江法院的法官有承揽案件指标的任务,此案就是法官为完成经济指标而受理的一起错案。
一审法院在明知延军诉讼主体和诉讼事由均不成立的情况下,竟然扮演了讨债公司的角色,是对法律的亵渎。
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地履行审判权利,对此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张源仁的这一次上诉终于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二江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延军的诉讼请求。
延军接到二审判决之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吉林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8月,驳回了延军的再审申请,法律终于维护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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