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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军说:“这活本来就是我的,给了你200万,活也没有干完,剩下的事我都接过来。”
延军在规定的期限内工程竣工了,剩余的工程款让延军结算走了。
2008年1月,延军突然向法院起诉张源仁和长沙航中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60万元。
二江区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张源仁来到东华律师事务所,请谌律师代理诉讼案件。
谌律师对案件分析后,认为:
延军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只有发包方和承包方才享有诉权。
本案的工程发包方是成都西华公司,承包方是长沙航中公司。
延军如果要享有诉权,必须由长沙航中公司转让权利。
长沙航中公司没有转让自己的权利,延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延军以个人名义起诉张源仁和长沙航中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源仁是长沙航中公司东华市分公司的经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张源仁是长沙航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之一。
工程合同主体是长沙航中公司并不是张源仁,延军作为长沙航中公司的工程项目代理人,以个人名义对张源仁起诉要求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延军强行接管工程管理权后,以长沙航中公司名义向成都西华公司结算了全部工程款。
延军以个人名义起诉长沙航中公司和张源仁,缺少法律依据。
长沙航中公司与西华公司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航中公司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345万元。
签订合同后,发包方按30总造价预付工程款,工程厂房建成后付款20,其他基础工程完成后付款30,工程款付款到80时,由承包方开出全额发票。
工程竣工后付款10,工程验收合格后扣除2的资料费和5的质保金,余款一次性结清。
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时由承包方垫付工程款100万元。”
在施工中,张源仁对延军给的200万元工程款支出凭证清楚,相关财务凭证能证明200万元工程款已全部用于工程。
延军认为200万元没有全部用于工程,要求张源仁返还多支出的工程款,应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
由于西华公司是工程付款主体,延军如果主张自己是工程付款人,则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就发生了重大变化。
本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全部工程款为345万元,张源仁只收到200万元。
张源仁负责施工期间,西华公司没有直接给付工程款,也没有对工程验收。
工程被延军强行接管后,如何完成施工?工程款由谁支付的?延军没有提供证据。
如果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是延军垫付的,延军应提供工程发包主体变更的证据。
东华市制氧公司证明工程款是延军垫付的,东华市制氧公司不是工程发包主体,该公司的证明无法采信。
延军主张自己垫付了质量保证金、税金、图纸押金、工程款539145元的证据不足。
航中公司与西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图纸押金的规定,延军要求给付图纸押金没有法律依据。
长沙航中东华市分公司在东华市办理了税务登记,只能在东华市纳税。
在西华公司没有全部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延军在长春市二道税务局以长沙航中公司名义的缴税不具有法律依据,其提供的纳税凭证上没有记载是东华市的建筑工程应交税款。
另外,延军主张自己垫付了质量保证金与事实不符。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由西华公司直接扣除。
延军的诉讼主张违背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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